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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内以女方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但双方共同经

时间:2025-04-13   分类:杭州上城区律师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如果女方在婚内以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但双方确实共同参与了生意的经营活动,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即便只有一方签名,也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共同经营的生意产生的债务,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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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据夫妻双方在生产经营中的共同决定权、授权行为以及各自在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界定。若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一方决定但另一方授权,且双方均积极参与经营活动,则可视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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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共同经营生意但分工不同的情况下,债务处理应依据各自在经营中的角色和责任来分担。女方作为财务负责人,需确保账目清晰,男方作为运营负责人,需对业务运营负责。若债务产生,双方应首先协商处理,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明确各自责任范围,共同承担或按约定比例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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