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内以女方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但双方共同经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如果女方在婚内以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但双方确实共同参与了生意的经营活动,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即便只有一方签名,也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共同经营的生意产生的债务,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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